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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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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用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山西省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山西菌协)
英文名称为:Edible Fungi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EFASP)
第二条 性质:是全省性的食用菌行业组织,由食用菌(含药用菌)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战略方针,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全省食用菌的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训及食用菌的生产和销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交流信息、推广经验、促进协作,提高食用菌产业化水平,推动我省食用菌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山西菌协在山西省民政厅和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应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加快我省食用菌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一)开展全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掌握国内外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我省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联销、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三)开展食用菌品种资源、原料资源的考察,加强对野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技术攻关,加快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作用,深化食用菌产品和系列化加工,开辟食用菌新产品。
(五)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工贸合作和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素质,促进我省食用菌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菌种生产法规、栽培工艺流程科学化、产品加工规范化的技术规范,制止菌种混乱,栽培粗放,产品滥制等现象。
(七)组织食用菌营养学和烹饪技术的研究,加强对野生菌类的识别、开发利用,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八)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评工作,做好菌需品推荐工作,把成熟优秀的菌需品推荐给会员,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
(九)加强国内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培训和考察,促进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扩大我省食用菌行业的影响。
(十)发掘、收集我省食用菌历史文化,宣传普及食用菌食药用价值、食用方法和科学知识,拓宽市场,引导消费,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山西菌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行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二)凡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管理的个人,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接纳为个人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质询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告山西菌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劝告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山西菌协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账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山西菌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代表中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论文、先进生产经验和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六)组织推荐,鉴定行业优质产品;
(七)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山西菌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山西菌协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我省食用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山西菌协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山西菌协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山西菌协法人代表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山西菌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山西菌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二十七条规定职权,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驻会)做好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山西菌协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山西菌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山西菌协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协会宗旨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本协会专职人员报酬。
(三)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支出。
(四)开展国内外交往活动和展览、开会、考察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山西菌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报请理事审核。
第三十五条 山西菌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国家拔款及捐赠、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山西菌协更换法人代表或换届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山西菌协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山西菌协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山西菌协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山西菌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山西菌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山西菌协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山西菌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山西菌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山西菌协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3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山西菌协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食用菌协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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