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食用菌协会报道,食用菌产品的安全质量认证和绿色食品认证:
(一)绿色食品及相关概念
1、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2、AA级绿色食品是指生产产地的环境符合Ny/t391-2000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它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A级绿色食品实质上就是有机食品)。3、A级绿色食品是指生产产地的环境符合ny/t391-2000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二)认证机构及标志
绿色食品的认证管理机构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各省有其下属机构一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隶属农业部。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绿色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3、绿色食品产品标准;4、绿色食品包装标签标准;5、绿色食品贮藏、运输标准;6、绿色食品其它相关标准。
以上标准对绿色食品产前、产中和产后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和指标作了全面的规定。构成了一个科学、完整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四)绿色食品的分类和全国行政区代号
1、绿色食品的分类
绿色食品分成七大类,产品分53类。七大类是:农业产品、林产品、渔业产品、加工食品、饮料、饲料。53类产品中食用菌属农业产品中05食用菌及山菜和加工食品中35罐头“05”和“35”为产品分类号。
2、绿色食品全国行政区代号
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规定,全国绿色食品行政区代号的具体规定如下:
北京01?熏天津02,河北03,山西04,内蒙古05,辽宁06,吉林07,黑龙江08,上海09,江苏10,浙江11,安徽12,福建13,江西14,山东15,河南16,湖北17,湖南18,广东19,广西20,海南21,四川22,贵州23,云南24,西藏25,陕西26,甘肃27,宁夏28,青海29,新疆30,香港31,澳门32,台湾33,呼盟34,西安35,新疆兵团36,漳州37,长春38。
(五)哪些产品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按商标分类法划分的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类食品,具备条件的均可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国家商标分类中第二十九类中,有菌类干制品和罐头食品,第三十一类中有新鲜蔬菜。因此食用菌干鲜品、罐头等均可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六)申报绿色食品企业的条件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作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有一年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他利益关系的;(2)能够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4)政府和行政机构。
(七)绿色食品的申报程序与材料要求
1、绿色食品申报程序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为绿色食品的具体管理部门,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是: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该项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审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遍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于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 —×× ×× ×× ××× ×
标志代号 产品分类 批准年度 国别 产品代码 产品分级
2、绿色食品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绿色食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2)《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3)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4)《农业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5)省委托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6)产品执行标准;(7)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植)技术规程、加工技术规程;(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10)加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11)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标复印件);(12)其他。
(八)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九个月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2、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3、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有机食品认证:
(一)有机食品及相关概念
1、有机食品 根据《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1)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合成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3)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有机食品一个最显着的特点就是来自于生态良好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化学防腐剂等化学合成物质,也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
2、有机 指特定的农业秤体系以及有该体系生产的特写品质的产品,而不是化学上的定义。
3、有机农业 有机农业是指在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态体系,而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建立需要有一个过渡或有机转换过程。
4、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包括有机食品外,还包括各种按照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基本标准生产的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家具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
(二)有机食品认证的机构
我国有机食品生产行业主观部门是国家环境保护部总局。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授权,具体负责有机食品行业管理的技术机构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行使我国有机食品行业管理职能。
(三)有机食品的认证分类
根据《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机食品的认证可以分成三大类:
1、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认证;2、有机食品加工认证;3、有机食品贸易认证。
(四)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程序
1、书面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加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写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返回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认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本)。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送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
(5)认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认证结果:
①同意颁证。申请者的产品若完全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标准要求,可发给“有机食品原料生产证书”或“有机食品加工证书”,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申请认证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②有条件颁证。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的某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需要改进,只有在申请者的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并经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确认后,才能获得颁证。
③不能获得颁证。生产者的某些生产环节或管理措施不符合有机食品生产标准,不能通过有机食品认证。在此情况下,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能颁证的原因。
④如果申请人的生产基地是因为在一年前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生产管理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等原而不能获得颁证,其他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并且打算以后完全按照有机农业方式进行生产和管理,则可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该基地收获的产品也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6)给通过认证的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者颁发销售证书,并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2、网上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程序
(1)申请者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传回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交纳申请费用后,并将填好的调查表传回中心。
(4)中心对调查表进行全面审查,若未发展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认证标准的行为,并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本)。
(5)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送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
(6)认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①同意颁证。申请者的产品若全部符合有机食品认证要求,可发给“有机食品原料生产证书”或“有机食品加工证书”以及“有机食品贸易证书”,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申请认证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②有条件颁证。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的某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需要改进,只有在申请者的这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满足认证要求,并经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确认后,才能获得颁证。
③不能获得颁证。生产者的某些生产环节或管理措施不符合有机生产标准,不能通过有机食品认证。在此情况下,认可委员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能颁证的原因。
④如果申请人的生产基地是因为在一年前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生产管理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等原因而不能获得颁证,其他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并且打算在以后完全按照有机农业方式进行生产和管理,则可办“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该基地收获的产品也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7)通过认证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者颁发销售证书,并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五)有机食品认证材料要求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
申请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的,还须提交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有机食品加工认证的,还须提交加工原料为有机食品的证明、产品执行标准、加工工艺(流程、程序)、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达标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有机食品贸易的,还须提交贸易产品来源有机食品的证明及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有机食品标志
我国有机食品拥有一个专门的质量认证标志,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字组成。凡符合《有机(生态)产品均可申请认证标准》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均可申请认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批准后授予该标志使用权,同时交纳标志使用费。 |